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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賀週報-稅務要聞]113年4月20日至113年4月26日。

¶「先購後售」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增值稅,有些眉角要注意!

稅捐稽徵處指出,近來有民眾因換屋需求,另行購買他處自用住宅,於2年內再出售原持有之住宅土地後,向該處申請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因購買土地時,原持有土地之地上房屋一年內並無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籍,雖然在出售前補辦遷入戶籍,仍不符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以致喪失了節稅的權益。

該處進一步說明,按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有關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而另於其他地方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可免因繳納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該法條亦規定,先購買土地後,再出售者,也可適用。所以「先購後售」土地申請退稅,須符合於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適用範圍,也就是說,購買土地時,原持有土地(即出售地)應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始符合重購退稅之申請。

新聞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5Del9Rq

 

¶113年度印花稅檢查作業開跑囉!

113年度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開始了,自即日起至531日止為輔導期,11361日起開始查核相關業者109年至113年度檢查日期前應納印花稅之承攬契據暨其他應稅憑證等繳納印花稅情形,請受檢公司行號多加配合。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但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依法原應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新聞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WPvVkVr

 

¶企業最低稅負免稅額調高

今年5月企業申報最低稅負制的免稅額,已從50萬元調升至60萬元,從過去申報資料來看,約有上千家受惠。

企業最低稅負制計稅方式,是以基本所得額減除免稅額60萬後,再乘以稅率12%。其中基本所得額是指營所稅課稅所得額及特定減免稅所得。

財部官員表示,過往最常被忽略的是企業買賣KY股所得,屬證交所得,不納入營所稅課稅範圍,但依規定須納入企業最低稅負制,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稅,常有公司誤以為停徵證所稅後就全然免稅,這是錯誤觀念。

除了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要納入企業最低稅負計稅外,包含產創條例提供的智財權研發支出加倍減除金額、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本國員工的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提供的捐贈加成減除金額等,都要記得計入。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92415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營所稅報繳 別漏掉外國證券

報稅季將開跑,企業申報營所稅時,應留意三大常見錯誤,在營利事業所得、租稅協定等方面,務必多加留意,避免申報錯誤遭補稅。

首先是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勤業眾信稅務部提醒,業處分海外投資型商品或外國政府(公司)於境外發行的有價證券時,收益應與營利所得一同申報,不屬於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

第二,資金借給股東或他人的利息,公司即便未收取利息或收取極低利息,仍應計算利息收入,並辦理申報納稅,不過預支職工薪資者不在此限。

第三,留意租稅協定相關規定。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已與35個國家簽署生效租稅協定(含2024年元旦生效的台韓租稅協定),在國外已繳納稅款雖可在限額內扣抵國內應納稅額,但若公司未向當地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導致多繳稅,多繳部分將不能再扣抵國內應納稅額。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92156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留意報稅四大NG 點光明燈、安太歲等不能列舉扣除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51日起至531日止,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申報錯誤導致遭補稅處罰,財政部台北國稅局針對免稅額、所得稅額、扣除額、網路申報等常見錯誤,提醒民眾多加注意。

財政部整理相關錯誤態樣如下:

一、免稅額申報錯誤

每人免稅額為9.2萬元,年滿70歲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每人免稅額增加50%為13.8萬元。

二、所得額申報錯誤

(一)申報時誤刪除或變更以憑證下載或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所得資料。

(二)漏報租賃所得、私人借貸利息所得、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等。

三、扣除額申報錯誤

(一)捐贈列舉扣除額

誤列報點光明燈、法會、安太歲或支付入會費等有對價關係款項。

(二)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誤列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的人身保險費,超過每一個被保險人限額2.4萬元。

(三)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1.列報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診所)醫療費用。

2.列報非屬醫療性質之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及住院期間餐費。

3.申報時未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醫藥費。

(四)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1.列報「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房貸利息支出。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3.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列報非納稅義務人子女(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兄弟姊妹)之教育學費支出。

四、網路申報未執行「申報資料上傳」致未申報成功

採網路申報者,可以申報系統產出「檢核用計算表」檢查申報內容及計算稅額,確認無誤後,請務必將申報資料上傳及確認報稅系統顯示「步驟5-申報完成」(手機版)或「上傳申報成功」(線上版及離線版)訊息,才算完成申報,並請印收執聯自行留存7年,以便日後查考。

該局提醒,民眾於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若於報稅後發現錯誤,在申報期限內,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重新上傳申報即可;採人工或二維申報者,須重新填寫1份正確申報書遞(寄)送至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原申報採何種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辦理更正申報。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923685?from=udn-catelistnews_ch2